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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股份(601028):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

 发布时间: 2024-06-12 16:29:32 来源:hthcom下载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科航路1066号科航大厦2号楼1307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科航路1066号科航大厦2号楼1307 权益变动方式:股份增加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 6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体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 8

  济高控股以其持有的玉龙股份的股份向济高资本出资,将 其合计持有的玉龙股份230,07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济 高资本,占玉龙股份总股本的29.38%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高(济南)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签署的关于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更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济高资本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济高资本不存在对外投资,没有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济南高新区国资委、济南高新区国资委办公室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按高新区国资委授权进行国有资产 的经营;管理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的投 资、融资业务;自有房产租赁;物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 发、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土地整理;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 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园区 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 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 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 务);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按开发区国资委授权进行国有资产 的投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物业管理服务及咨询;房地产配套设 施维修;国内广告业务;园林绿化工 程;日用杂品、办公自动化、酒店配 套设施的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房 地产经纪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管理; 房屋租赁;房地产销售;机械设备、 电子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 设备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 设、经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 设计、投资建设、经营;土地规划、 整理、开发;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 务(不含证券、期货);房地产开发 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普

  通机械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及咨询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触摸屏、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软硬件产 品的研发、生产、组装及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本公司生 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技术产品、技术咨询、服务,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场地出租(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济高资本成立于 2024年 5月 13日,拟开展的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公司设立至今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济高资本设立不足 3年,根据《准则 16号》第二节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收购人设立不满 3年或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应当介绍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最近 3年的财务状况”,济高资本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为机关单位,不存在经营性业务及可供披露的财务报表。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中,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 3年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4年 5月 13日,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亦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高资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济高资本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通过济高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07)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通过济高控股持有玉龙股份(证券代码:601028)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其控制的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在济南市市区范围内办理 各项;开展小企业 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内开展业务);股权投资 (总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 本的 30%);委托贷款;不 良资产处置收购;金融产品 代理销售(应取得相应资 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国内保理、出口保理与商业 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软件 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一)货款担保,票据承兑 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 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诉讼保全担保,投标 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 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 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 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 顾问等中介服务;(三)按 照监督规定,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有效期限以许可证 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高资本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为提升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产业协同效率,打造专门的股权投资产业平台,以协助上市公司进行产业培育,从而提高控股股东管理效率,实现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产业协同,更高效率实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赋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2024年 5月 11日,济高控股召开 2024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同意本次出资并进行股份协议转让的决议;

  2、2024年 5月 17日,济南高新区国资委批复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3、2024年 6月 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4、2024年 6月 7日,济高资本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济高控股本次出资并进行股份协议转让的决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30,07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38%,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4年 6月 11日,济高控股与济高资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济高控股拟以其持有的玉龙股份的股份向济高资本出资,将其持有的玉龙股份的股份协议转让给济高资本。本次权益变动系济高控股因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而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 230,070,000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济高资本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共计 230,07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协议为济高控股与济高资本于 2024年 6月 11日签署的关于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科航路 1066号科航大厦 2号楼 1307 法定代表人:牛磊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230,07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1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份价格按上述定价原则中较高者为准,即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本次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之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转让价格。现以 2024年 5月 22日为提示性公告日进行计算,确定标的股份的价格为 11.40元/股,合计为人民币 2,622,798,000元(大写:贰拾陆亿贰仟贰佰柒拾玖万捌仟元整)。

  2.2 提示性公告日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价格将相应调整。最终标的股份价格将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果并除权除息后(如有)为准。

  2.3 标的股份价格中的 2,000,000,000元计入乙方实缴注册资本,剩余金额计入乙方资本公积。

  3.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相关手续。

  3.2 乙方负有协助和支持甲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义务,按照甲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出具、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和法律文件。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日期间(过渡期),双方均应确保上市公司正常规范经营。在上市公司完成本次标的股份过户前,除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保证上市公司将不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以及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重大对外举债等行为。

  5.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5.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30,07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8%,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5.3 乙方在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后,将保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持续和稳定。

  5.4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已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2)甲方保证已向乙方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6)甲方承诺,标的股份交割过户日前,其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乙方保证及时签署、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7.1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如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对方(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差旅费),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7.2 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构成终止本协议履行的理由;无论违约方是否承担了违约责任,守约方均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或补充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未就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系济高控股以其持有的玉龙股份的股份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将其合计持有的玉龙股份230,07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 2024年度经营计划,上市公司计划将剥离相关大宗贸易业务,后续不再从事与矿业业务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同时,全面聚焦矿业主业,上市公司将加大优质贵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和新能源新材料类矿产资源的找矿力度,通过直接并购、基金并购或者合资合作等方式,扩大矿业资源和规模,增强矿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做出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薪酬。

  3、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玉龙股份董事、监事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玉龙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出现新的同业竞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上市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负责承担。”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高资本成立于 2024年 5月 13日,公司成立至今还没实际开展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出具财务报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6.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9.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30,070,000股 持股比例:29.38%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