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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连线 文物建筑博物馆消防安全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1-15 23:41:00 来源:科技创新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黑龙江新闻广播《党风政风热线对你说”节目,采用电话连线的方式由消防指战员对相关消防安全常识进行普及,着重提示警醒我们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注意消防安全。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理应当设置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真实的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持防火间距。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

  文物建筑内严控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比较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安装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并应明显设立“严禁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理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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