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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丨住建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需提交危大工程清单

 发布时间: 2023-12-09 12:36:46 来源:新闻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出现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和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出现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新增了标红字句)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新增了标红字句)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筑设计企业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依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建筑设计企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公司。依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对外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对外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公司无效。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依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依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提出: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完工验收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