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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可用来申报高级职称!

 发布时间: 2024-04-04 18:40:32 来源:产品介绍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

  27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方面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省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高等院校应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建议》(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职称资格预审等手续,规范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五)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一定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职务。

  (八)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九)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各设区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评委会)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须报省职称办备案。

  (二)全省高校职称评审指南以及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2023年度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另行通知部署。

  (四)各地各部门(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全省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二)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江苏省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疆援青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三)外省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示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以及它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四)省直单位要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人事管理权限,规范做好本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和职称初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理应当组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就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理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企业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做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当组织专人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来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础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地、各部门、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规范落实《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要求,加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规范组织职称评审工作。

  (一)规范高评委会专家库建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库应当由10名以上本职称系列(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专家库人数根据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内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和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面向行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100人,其中专业门类较多的评审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200人;自主评审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各地和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不可以少于20%。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需增补专家的,应于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调整工作。

  (二)各高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在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三)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各地和各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可以少于20%。

  (四)严格落实评审活动预先申报制度,各高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应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省职称办报备资格审核检查、评前公示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五)设在省有关行业厅局和行业协会(学会)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编制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文号,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应及时转发省相关高评委会的年度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六)设在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和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七)下放到省各高等院校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高校自行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各高校须在每轮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经备案后统一在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自主制作电子职称证书。

  (八)中、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职称办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很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和企业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特殊的比例对全省高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四)健全职评审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施全省职称申报、审核、结果公布、证书下载核验等业务“一网通办”,职称政策、职称评价标准、职称通知公告“一网通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五)建立健全全省职称数据信息资源归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应在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省职称办。各地、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格外的重视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力争12月底前完成2000年以来历史职称数据清洗入库,稳步推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开通历史职称证书登记服务,持有我省高级职称证书人员,完成证书信息填报核验后,我厅将同步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1.省、市人社部门职称工作咨询电线.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指导目录.doc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具体如下:

  答: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湖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如下: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建造师对应职称

  1.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9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内蒙古、河北、吉林、新疆)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甘肃省建造师未在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中;而河南省文件只规定了取得一级建造师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对于二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绝大部分地区的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少部分地区的二建同时还对应助理经济师、技术员。9月一建考试的同学们,速来领资料,早学早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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