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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06 08:11:32 来源:产品介绍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第四条 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

  以上资料各一份。受理单位对建筑设计企业送审的材料来书面登记,对资料齐全、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出具收讫凭证。

  第六条 承担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设计单位一定要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总负责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一定要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规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二)设计是不是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在建筑设计企业按第四条要求送交全部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合乎条件的下达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对应调整、修改或补充有关的资料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持,主要以召开会审会的方式来进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参加会审,各部门应明确参加会审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对会审不到场的视为同意。为以防重复、多头审批,未经牵头部门同意,别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增加审批程序或另行组织初步设计会审。

  第十二条 对技术方面的要求特别复杂、有特别的条件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存在重大安全因素、性质重要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牵头部门同意,在审查会审之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预审,通过后进行初步设计会审。对技术论证或预审会应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邀请有关专业专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使用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原成建委发[1999]131号《成都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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