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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600986):浙文互联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

 发布时间: 2023-08-28 20:41:47 来源:华体会体育最新登录


  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本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从事的主体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 13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二)从事的主体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 14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 14

  二、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3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财政厅持有浙江文投 55.43%的股权,为浙江文投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根据公开市场查询资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浙江文投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二)博文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 示: 2、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二)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持有博文投资 100.00%的股权,为浙江文投的控制股权的人,浙江省财政厅经过控制浙江文投为其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文投资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二)成立时间均未满五年。自成立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控制的上市公司浙文影业,存在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从关联方借款、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董事会议程序瑕疵等另外的事项,浙文影业董事长蒋国兴、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王玲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国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1年 10月 20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文影业及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浙文影业发布的《关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次监管措施不可能影响浙文影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浙文影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监督管理要求,认真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综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蒋国兴作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总经理,曾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的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文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财政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文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文投资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详见本节“六、(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不存在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财政厅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文投资不存在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文投资之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详见本节“七、(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文投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博文投资的控制股权的人为浙江文投,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作为浙江省文化产业的投资主体和投融资平台,浙江文投致力于发挥国有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优势,以资引资,带动更多产业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助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繁荣发展。

  本次权益变更的目的是提高持股比例,巩固控制权,浙江文投通过杭州浙文互联和博文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6.47%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1、2021年 12月 28日,浙文互联与博文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日浙文互联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日,浙文互联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因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半数,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 3月 30日,浙文互联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公司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2年 4月 22日浙文互联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4、2022年 7月 25日,浙文互联与博文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浙文互联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 3人,非关联监事亦不足半数,本次对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等事项的调整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 8月 10日,浙文互联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6、2023年 2月 15日,浙文互联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非关联监事亦不足半数,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023年 3月 3日,浙文互联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2023年 2月 27日,浙文互联与博文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9、2023年 4月 4日,浙文互联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0、2023年 4月 21日,浙文互联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文投全资子公司博文投资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浙江文投通过杭州浙文互联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8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5%。同时,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股东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安排、股东大会安排、董事会安排、经营管理等事项的约定,杭州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文投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浙江省财政厅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博文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164,948,453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09%,同时其通过杭州浙文互联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38%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浙江文投通过博文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6.4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财政厅仍为实际控制人。

  同时由于浙江文投通过杭州浙文互联和博文投资新增持有的股份数量超过山东科达截至《股东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东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安排即日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协议为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和浙文互联与博文投资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杭州浙文互联确认,浙江文投有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及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表,并主导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山东科达确认,自于 2020年 10月向杭州浙文互联转让所持上市公司 6.05%股份后,山东科达继续持有上市公司 6.69%股份,山东科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刘锋杰不再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且无意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任何第三方再次谋求或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山东科达已知悉浙江文投和杭州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和成为控股股东的意愿,尊重并支持浙江文投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本协议签署后,在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下同)时,对杭州浙文互联提交的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不影响山东科达所持股份收益权、质押权、处置权的情况下,山东科达原则上投赞成票。

  本协议签署后,杭州浙文互联将提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维持 7名,包括 4名非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其中杭州浙文互联将提名 6名董事候选人,山东科达将提名 1名董事候选人。双方同意,在上市公司选举新一届董事的股东大会上,双方就各自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本协议签署后,在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对来自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的董事提交的须经董事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不影响山东科达所持股份收益权、质押权、处置权的情况下,来自山东科达的董事原则上投赞成票。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杭州浙文互联将主导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换届后、受杭州浙文互联控制的董事会依相关法律和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山东科达与浙江文投、杭州浙文互联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不因、且无意通过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安排形成/构建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项下相关安排系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浙江文投之间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等相关安排的约定,不属于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之间关于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安排,不属于表决权委托安排或一致行动安排。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以下两者中的孰早之日止:(1)18个月届满之日;(2)杭州浙文互联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含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杭州浙文互联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山东科达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含山东科达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控制权变动事项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生效。

  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本协议双方未协商延长期限。

  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任何修改、调整变更之处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1、原《股东协议》第五条“本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以下两者中的孰早之日止:(1)18个月届满之日;(2)杭州浙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含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杭州浙文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山东科达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含山东科达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现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内容修订为:“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以下两者中的孰早之日止:(1)21个月届满之日;(2)杭州浙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含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杭州浙文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山东科达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含山东科达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2、《股东协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股东协议》的内容与本补充协议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甲方将向乙方发行新股为不超过 164,948,453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合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80,000万元。

  乙方本次认购的最终数量及金额由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并结合甲方实际募集资金需求确定。如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或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的情形下,甲方将视情况与乙方就其认购的最终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根据本协议约定调整的,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范围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视发行时市场情况与这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4.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①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销机构将向乙方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列明收款银行账户、缴款时限等信息,且缴款时限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乙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支付认购款。

  ②若乙方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未缴款或部分缴款的,经双方协商且甲方同意后可再给予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宽延期,宽延期内乙方需按应缴未缴金额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宽延期到期后,若乙方仍未能足额缴款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未缴款部分对应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需按应缴未缴认购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进行验资后,甲方应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公司章程,并至甲方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甲方应在验资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份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和/或促成前述条件成就。如届时上述任一生效条件未成就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前述第(1)项至第(3)项条件未成就的,协议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③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④本次非公开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批准/认可,或者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

  (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②本协议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其他专家费用等)。

  (2)尽管有前述规定,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批准/认可,或者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双方为本次认购事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如乙方已缴纳认购款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相应利息返还给乙方。

  (1)双方确认,《认购协议》2.2条“认购数量及金额”变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甲方将向乙方发行新股为 164,948,453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合计认购金额为 80,000万元……”

  (2)双方确认,除上述调整外,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系《认购协议》的补充,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与《认购协议》条款发生冲突,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乙方同意,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甲方这次发行后,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

  本次发行中,甲方将向乙方发行新股为 164,948,453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确定。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合计认购金额为 80,000万元。

  乙方本次认购的最终数量及金额由双方根据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并结合甲方实际募集资金需求确定。如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或在不违反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的情形下,甲方将视情况与乙方就其认购的最终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调整的,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范围内,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视发行时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①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将向乙方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列明收款银行账户、缴款时限等信息,且缴款时限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乙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支付认购款。

  ②若乙方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未缴款或部分缴款的,经双方协商且甲方同意后可再给予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宽延期,宽延期内乙方需按应缴未缴金额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宽延期到期后,若乙方仍未能足额缴款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未缴款部分对应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乙方需按应缴未缴认购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款进行验资后,甲方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公司章程,并至甲方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甲方应在验资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再融资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本次发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份于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同意,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和/或促成前述条件成就。如届时上述任一生效条件未成就的,本补充协议自动解除。前述第(1)项至第(3)项条件未成就的,协议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前,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